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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禁止娃娃車及輪椅進入事件,縣府與市公所最心回應請看......這裡

經由各方的努力,這項嚴重歧視的爭取運動越來越有成果,並深具意義,大家加油!以下紀錄這事件爭取發展過程,如有遺漏歡迎大家回應提供指正:
 
 
2009/10/30 evelyn於部落格上貼出「新北市的障礙自覺何時才能升格?」文章
http://www.wretch.cc/blog/magger333/21333307,行無礙邀請轉貼至部落格上
 
2009/11/3網友佳鴻投書獲得回覆
單位名稱:工務局
回覆日期:98/11/03 09:18
臺端您好:  臺端陳情「請照顧弱勢族群,不要讓輪椅使用者寸步難行」乙案,依汐止市公所96年3月22日核定發佈之「臺北縣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該運動場係作「教育、訓練、比賽、測驗、觀賞、休閒等目的舉辦之社教、文化、育樂、體育活動」使用,另第十二條規定「嚴禁汽、機車、自行車、輪椅及娃娃車、溜冰鞋、滑板、直排輪及非田徑釘鞋、寵物進入,並禁止棒、壘球入場內打球」,汐止市公所民政課表示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非屬公園)主要包含田徑場與足球場,係供一般民眾運動使用,故不建議身障人士與寵物進入,以維運動民眾與身障人士之安全。感謝臺端建議,對於您抽空關心縣務發展上網留言,一併在此予以感謝,耑此! 承辦機關:臺北縣政府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一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7779 正本: 副本:
 
2009/11/3行無於噗浪貼出
http://www.plurk.com/p/2i3que 表示嚴重歧視
 
2009/11/3網友劉爸發動連署
親愛的各位長官: 大家好! 對於臺北縣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第十二條(一) 本場地嚴禁汽、機車、自行車、輪椅及娃娃車進入。
本人對於這項歧視身心障礙者的規定,提出嚴正抗議並要求即刻更改,並請制訂本管理要點的長官提出制訂本辦法之法源依據,本人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2009/11/4行無礙轉知殘障聯盟此項歧視事件

2009/11/10教育部回覆網友劉爸連署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承辦單位:體育司傳  真:02-23976915 承 辦 人:翁子惠
回覆內容:台端98年11月5日致部長信函敬悉,所提有關台北縣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第12點第1款有歧視身心障礙者之疑義案,依據國民體育法第5條規定:「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
其業務受主管體育行政機關之指導及考核。」,應屬台北縣政府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權責。謝謝您的來信!教育部 敬啟
http://www.plurk.com/p/2l4l72

2009/11/10殘盟在11月10日時於部落格揭露
台北縣政府看待身心障礙者比狗還不如!我們不要當二等公民!】的訊息,引發大家的關注。

2009/11/11殘障聯盟正式行文台北縣政府:
請縣府立即更正「臺北縣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中歧視身心障礙者之規範,當天也同步行文給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請其針對台北縣政府對民眾陳情「請照顧弱勢族群,不要讓輪椅使用者寸步難行」乙案,進行糾正。
 
2009/11/5 evelyn撰文寫出「縣府回函迸出障礙的火花」
http://www.wretch.cc/blog/magger333/21328361
 
2009/11/15內政部長回覆網友佳鴻投書
來信摘要 : 部長您好,請幫忙身障者爭取運動公園使用權
來信內容 :
部長您好:之前有身障者的媽媽在blog發表汐止綜合運動場拒絕輪椅使用者進入的案件,
請參見 http://www.wretch.cc/blog/magger333/21333307
而我們將此事反應給台北縣政府,縣府卻給我們這樣的回應:案號0981030283 臺端陳情「請照顧弱勢族群,不要讓輪椅使用者寸步難行」乙案,依汐止市公所96年3月22日核定發佈之「臺北縣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第六條第 (二)項規定該運動場係作「教育、訓練、比賽、測驗、觀賞、休閒等目的舉辦之社教、文化、育樂、體育活動」使用,另第十二條規定「嚴禁汽、機車、自行車、輪椅及娃娃車、溜冰鞋、滑板、直排輪及非田徑釘鞋、寵物進入,並禁止棒、壘球入場內打球」,汐止市公所民政課表示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非屬公園)主要包含田徑場與足球場,係供一般民眾運動使用,故不建議身障人士與寵物進入,以維運動民眾與身障人士之安全。
我標一下重點:主要包含田徑場與足球場,係供一般民眾運動使用,故不建議身障人士與寵物進入,以維運動民眾與身障人士之安全。...身障人士什麼時候被摒除在一般民眾之外?為什麼拒絕他們進入運動公園可以保證其他人的安全?我個人不認為對身障者不安全的環境會對所謂的"一般人"來安全。
行文給教育部之後,教育部又說這是體委會的權限。體委會的意見表達管道,又一直顯示"伺服器忙碌中"。請政府內政部重視身障者的權力,那怕是只是想要看看草地那樣微薄的願望,不要讓他成為遙不可及。國際身障日在即,請一同重視被忽略的身障人士,他其實在我們身旁,只是被"拒絕在門外"了。
謝謝部長及相關人員百忙之中處理此事
--
處理情形 :
李先生:您好!
您於98年11月15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汐止綜合運動場拒絕輪椅使用者進入之問題1節,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提及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拒絕輪椅進入且不建議身心障礙者進入乙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本案經查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規定及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回覆顯已違反前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之規定,本部已於98年11月17日發文函請台北縣政府依法處理,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
本案聯絡人員:陳智偉
聯絡電話:02-23565188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2009/11/17體委會回覆劉爸等人連署
劉君等8人您們好: 有關諸位98年11月5日致本會電子郵件已悉,有關所提臺北縣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第十二條(一),規範場地嚴禁汽、機車、自行車、輪椅及娃娃車進入之內容,
有歧視身心障礙者乙節,本會已函請臺北縣政府檢討改善回復。謝謝您們的來信。祝身體健康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敬啟
http://www.plurk.com/p/2o9btu

2009/11/17台北縣政府回函汐止市公所,副本殘盟的內容如下:
主旨:函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建議更正「臺北縣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中歧視身心障礙者之規範,請查照。
說明:
一、 依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98年11月11日殘盟(98)字第185號函辦理。
二、 貴所96年3月22日經市長核定後實施之「臺北縣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其中第十二條規定「本場地嚴禁下列各項規定進入場內:(一)本場地嚴禁汽、機車、自行車、輪椅及娃娃車進入」。
三、 旨案管理要點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於98年11月11日函文本府表示該項規定明顯歧視身心障礙者,請貴所儘速檢討所發佈「臺北縣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之各項規定適法性與公平性後,將後續辦理情形逕復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並副知本府。
 
2009/11/19 自由時報B6報導:「不建議身障與寵物進入/比狗不如 殘盟抗議北縣府」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19/today-taipei1-2.htm
 
2009/11/19日內政部回函台北縣政府,副本殘盟的內容如下:
主旨:有關 貴府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一科及 貴線汐止市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乙案,請查明後依法辦理並回報辦理情形,同時請副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98年11月11日殘盟(98)字第185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有關 貴府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一科98 年11月3日回覆民眾陳情「請照顧弱勢族群,不要讓輪椅使用者寸步難行」乙案,以「不建議身障人士與寵物進入,以維護運動民眾與身障人士之安全」為結語,故意將身心障礙者與寵物類比,明顯歧視身心障礙者並對其人格不尊重,以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請查明貴府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一科相關公務員責任後依法辦理。
三、另查 貴縣汐止市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第12點第1款「嚴禁輪椅進入」之規定,顯已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逕依同法第100條規定,令汐止市公所限期改善。
 
2009/11/19  TVBS電訪報導【身障人士與狗禁入!北縣公園歧視?】的新聞
但由於在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從網路翻拍播出影音檔,引發網友抗議,發表"
汐止綜合運動公園歧視事件不只是個人事件"以及”致TVBS新聞部副總監陳亮的公開信”,而TVBS也在11月30日於網站上發表"報導「身障人士與狗禁入!北縣公園歧視?」新聞翻拍使用部落格影音疏失 特此致歉"乙文
 
2009/11/24 台北縣汐止市公所於11月24日正式回函殘盟,公文內容:
主旨:檢送本所修訂「台北縣汐止市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第十二點第一項」詳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依 台北縣政府98年11月17日北府工養一字第0980969068號函辦理。
修正過後的要點第12點第1項為:
為維護本場地PU跑道材質完整及運動民眾安全,場內禁止任何車輛、溜冰鞋等進入。
(原條文內容:本場地嚴禁汽、機車、自行車、輪椅及娃娃車進入。)雖然要點算是在非常短的時間內就修正完畢,但是回文內容對於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及歧視身心障礙者一事,隻字未提,還真是永不認錯。
 
2009/12/1台北縣政府也於12月1日回函行政院體委會、內政部、殘盟與陳情的8位民眾,內容如下:
主旨:有關本縣民眾陳情「請照顧弱勢族群,不要讓輪椅使用者寸步難行」乙案,本府處理情形詳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8 年11月16日體委設字第0980028277號函暨劉俊麟君等8人電子郵件陳情、內政部98年11月19日台內社字第0980216602號函暨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98年11月11日殘盟(98)字第186號函及續汐止市公所98年11月24日北縣汐民字第0980034656號函辦理。
二、旨案有關汐止市公所所訂定之「台北縣汐止市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第12條規定,涉及「輪椅」禁止進入乙節,本府已於98年11月17日函文通知汐止市公所檢討改善。汐止市公所民政課於98年11月24日函覆本府表示旨案管理要點已經公所檢討修正並於98年11月21日發佈,現況有關禁止輪椅進入之警示標語亦已移除。
三、        檢討現況照片與修訂發佈之「台北縣汐止市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供參
(圖:殘障聯盟)
 
2009/12/6 大愛新聞再度採訪此一案例
 
2009/12/9 輪椅終於順利進入自由散步~
 
2009/12/10 聯合報報導:
汐止運動場管理要點修訂 免生誤會
接續又報另一篇:輪椅禁入運動場 遭批歧視身障,但文中最後寫到:汐止市公所民政課長江長流說,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已在11月21日修訂「為維護本場地PU跑道材質完整及運動民眾安全,場內禁止任何車輛、溜冰鞋等進入」,不再列舉輪椅、娃娃椅、腳踏車,避免引發誤會,但輪椅仍被禁止進入田徑場,請民眾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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