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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總監您好:

  來信今已收到,相信採訪組長樊組長已經就上周在新聞台報導汐止綜合運動公園歧視事件,向您略做說明了。意外擦槍走火爆出明知家長拒絕受訪,還刻意侵權盜圖侵犯兒童人權的事情,該名記者都尚未有隻字片語為此事說明或道歉。

  為使新聞長官更了解事件發展,我特地做了簡略的整理
,「汐止綜合運動公園歧視事件不只是個人事件﹝11y/1m﹞」並連結於此,截至目前為止,基於深信該名記者仍有正義之心,與願為身障者挺身直言的善念,在此先略過不提她的姓名,以表我仍願給與時間與空間等待她公開表達善意與歉意!

  電子媒體以網路或部落格為公開傳播的資訊為由侵權的事情不只一樁,何況是我格子籠小小部落客,既沒有酪梨壽司的高人氣足以支撐侵權事件成新聞學的活教材,也不像其他格主的好雅量一笑置之,但我以曾為平面媒體記者、今為宅媽部落客不變的信念,尊重人權永遠優先於新聞自由,維護民眾「知的權利」永不能將人權踐踏於腳底,不論這人權是屬於強者或者弱勢、達貴健壯或者貧病交迫,成人或者孩童。這也是憲法賦予媒體第四權最崇高的精神。

  然而這事件卻在記者明知沒接觸、沒受訪、沒見過面、甚至沒聽過聲音的前提下,毫不照會的截取部落格影音與照片,私毫不顧忌孩童的人格權、肖像權甚至隱私權等權益,將不相干的影音照片搭上涉及疾病隱私的口白,不論這些照片與影音是否公開分享,都不足以稱之「合理使用」,小女不是罪犯,也不是嫌疑人,展示她的疾病過程與坐輪椅的影像於報導事件主題並非必要,即使一台空的輪椅在這樁報導上都已具足說服力,實不知盜用影音照片所為何來?

  令人生氣的是,樊組長來信為下屬所為感到歉意的只針對為人母的「不舒服」,完全不提侵犯兒童人權與著作權的禁忌,讓原本我期待貴台道歉後快快了結此事的心態又憤憤不平起來。網友說的對,貴台這次踩的是很粗的紅線,我的退縮只是讓媒體又多一樁侵權的經典範例,小女雖然殘疾在身,她也有身為人的基本權利,她也有權享有新聞業者道德守則下所給與的保護與尊重。即使她願意挺身為公益及身障者代言,也不是這種強行拖出來展示的粗暴方式。尤其同時段那位整牙的孩童都有保護措施,遮蔽雙眼,對照之下,貴台給與小女的待遇真不尋常。

  我的要求其實很簡單,這原本是發諸公民自動聲援身障弱勢者基本權益的美事,卻荒腔走板至此,身為新聞高階長官的您,在致歉之餘應該給我們一個合理的、公開的交代,並承諾不允許類似侵權事件再次發生。

  期待能得到令我們、也令網友們滿意的答覆!格子籠版主    左芃。 20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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